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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首先要认定事故的责任,如果责任是一方主责一方次责的,按主次责任承担医疗费。 2、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是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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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法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有责死亡伤残的赔偿金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为1万元、财产损失为2020元;无责死亡伤残的赔偿金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为1000元、财产损失为100元。交强险赔偿后,如果仍有不足部分,则根据责任划分由各自由商业险或自行承担。如果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约10%。 医疗费的计算标准为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因此,需要留好相关单据。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而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则按年平均收入除以365天,再乘以误工期限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则按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365天,再乘以误工期限计算。 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与误工费相同,但需要注明护理人员是否有固定收入。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年均收入除以365天,再乘以误工期限计算。护理期限从护理开始直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因伤残不能恢复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交通事故医疗费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是按责任承担医药费: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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