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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代父亲打印遗嘱,经父亲亲笔签字后,可以顺利继承遗产,未料该份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日前,西城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为无效遗嘱,驳回...
有效,但最好是原件。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相对,是指有他人执笔,公民口述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写遗嘱的主体是合法的主体。也就是说,主体必须具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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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自立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效。 遗嘱是父亲自己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和本人财产的说明书,遗嘱全部写完后,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标明时间(年、月、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欺骗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遗嘱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打印遗嘱未经过公证,但符合法定要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最新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除此之外,打印遗嘱还应符合遗嘱的一般要件,即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遗嘱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内容合法。
案情: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李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李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遗嘱的主文部分不是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他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份遗嘱不应认定有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李先生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分析: 我们认为,李先生所立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 本案中,李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遗嘱方式,是为了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李先生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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