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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行政规章是谁制定的?

2021-07-12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具体如下:规章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规章按其性质、内容,可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 1.行政规章。按作者及其权限,可分两类: (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 2.组织规章。是指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机构及职权、活动及纪律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组织规章的常用文种是章程。 3.业务规章。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业务规章的常用文种为章程。 4.一般规章。一般规章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和活动,在其职权内制发的规章。这类规章便是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规章制度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需要合理的运用有关的条例,确保自己的权益损失不会太大,但是最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不同的情况,进而更好的解决有关的问题,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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