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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如下: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且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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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规定?所谓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夫妻作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作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的夫、妻,是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作用于财产关系客体——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房屋等和消极财产——债务)的。因此,对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是正确界定夫妻债务(消极财产)的前提。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一致性。夫、妻在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时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复合主体而存在的。虽然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夫妻双方为一方主体,但在表现形式上往往表现出多样性,具体表现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双方的名义对外作出。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事务的多样性、便捷性的内在需求,因为面对日益繁杂的社会生活,客观上家庭事务不可能夫妻双方都亲力亲为。2、以家庭事务为目的。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处理家庭事务为目的,这是由夫妻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夫、妻内部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而且基于个人财产的客观存在,夫或妻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形式上又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可能都为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行为,是以个人事务为目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3、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的构成要素为夫妻之间的合意,即体现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4、效力归属的同一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其主体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归属上的一致性,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贯彻一夫一妻制,就是要禁止和取缔一切公开的、隐蔽的和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就是要坚决“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重婚,就是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重婚以外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娇居。 由于重婚、妍居、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原则,不仅会给行为人一方或双方的配偶带来严重的感情伤害,危害其身心健康、婚姻关系和家庭幸福,而且还会腐蚀、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各种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因而这些行为必然要受到道德的否定和法律的禁止。 因此,新婚姻法的第三条第二款在申明“禁止重婚”的同时,又特别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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