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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交。移交的项目、数量、重要情况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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