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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将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环评审批前置条件]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审批生产或者加工使用该新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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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化学品的安全控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防止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并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2011年3月,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环节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和调整机制;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并明确规定了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完善了安全评价体系,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和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体系的主题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该规定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其中,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焚烧和利用其他方法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从而减少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减少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或者最终将固体废物放置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填埋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放射性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放射性物品运输是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应用的重要环节,容易发生核和辐射事故。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求的,按有关政策予以供地支持;(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年发放专项补贴;对省、市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给予相应补助;(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求的,按有关政策予以供地支持;(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年发放专项补贴;对省、市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给予相应补助;(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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