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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的计算为: 1、工程以被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是验收合格之日; 2、已提交验收报告但被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是提交报告之日; 3、未验收...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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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实际的工期还包括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是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建设工期的计算,一般以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而算得。一般来说,正确认定工期,涉及开工日期(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工期计算的终点)以及工期顺延的情形等问题。
应当从1988年起算。劳动者1988年通过考试进入国企,但并未经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应属于临时工。1990年经劳动部门批准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根据劳社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应当同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劳动者应当从1988年其计算联系工龄,其1988年到1990年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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