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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鉴定通知书》、《珠海市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 3、申请人按要求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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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鉴定通知书》、《珠海市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 3、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鉴定表》,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职工持《鉴定通知书》、《鉴定表》及上述所需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现场集中鉴定; 5、鉴定后领取《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 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通过12333查询鉴定审核进展情况; 7、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到申请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鉴定通知书》、《珠海市工伤职工伤残程度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 3、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鉴定表》,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职工持《鉴定通知书》、《鉴定表》及上述所需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现场集中鉴定; 5、鉴定后领取《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 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通过12333查询鉴定审核进展情况; 7、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回执(存根)》到申请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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