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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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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行政相对人对并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上是行政复议不服怎么告的解决途径,但是最终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究竟如何裁决,由司法机关决定。 对于一般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该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该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对于这些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解决纠纷的制度。其主体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组成。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由于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加上行政机关对业务知识的熟练程度,实际上在解决纠纷方面比法院从头查处更有效率。另外其实申请人不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的,详情可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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