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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而产生争议的,在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之内,因此劳...
1、单位不可以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在单位录用职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要为其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以及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否则会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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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每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都应当办理。在法律上,应该就是必须和强制。可见,为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给交纳的。有关于单位交纳住房公积的限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量缴存住房公积,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工人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议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准许后,能够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收益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单位不解决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工人解决住房公积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是属于违法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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