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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
原告撤诉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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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构成要件: 1、客体条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2、客观要件是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有以下方面的四个特征: 1.犯罪客体的单一性。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 2.犯罪客观方面的严重性。按照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的身份性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主观方面的故意性。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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