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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费。 1、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基本是持否定态度的,除了关系中的可以受到与正常子女同样的保障外,其他的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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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确定。
签订青春损失费协议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签订青春损失费约定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该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恋爱自由、结婚自主的原则,不受法律的保护。“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属涉及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同时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若“青春损失费协议”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即是对人身的限制,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不受法律的保护。
离婚时不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如果一方出现与他同居、重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因此,离婚时不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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