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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下:一、会做出解散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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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破产。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都有权作为破产申请人。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作出正式书面裁定,裁定中应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通过公告方式通知潜在债权人。 3、债权人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当申报债权。 4、召开债权人会议。 5、重整或和解。重整,即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使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债权人可以适当延长债权期限,债务人重整后如果经营好转,再行偿还债务。 6、宣告破产。如果债务人无法重整,也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则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7、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后,按照分配方案分配给债权人,用于偿还部分债权。 8、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已经无资产可供分配时,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风险提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破产清算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 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其行为。 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第四,清算结束。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第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登记。
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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