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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生产者召回总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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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4)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5)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6)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7)召回的预期效果;(8)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9)其他有关内容。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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