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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
1、所谓效力特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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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之前,未发生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原本是基于、民法典而产生的法律概念,顾名思义,所谓效力待定指的是法律效力介于有效与无效之间的一种状态。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除自始无效外,合同效力待定参照民法典规定中涉及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进行处理,包括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其中,可撤销合同的权利行使期限为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尽早行使权利为佳。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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