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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国家赔偿...
1、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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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实质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形式要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对案件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案件悬而不决,导致国家赔偿程序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法启动。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障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上述规定实现了刑事赔偿申请的受理从形式要件向实质要件的重大转变,不仅保障赔偿请求人的赔偿权利,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形,使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得以发挥。
律师解答 国家赔偿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受理条件是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为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等。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情况: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文书具体范文如下: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现住xxxxxx,电话:xxxx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xx 请求事项: 详细列举赔偿项目,此处略。 事实根据和理由: 详细实事求是描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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