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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如下: 1、做足安全措施,防止次生危险 2、尽量保留原始现场 3、及时正确固定证据 4、报警与自行协商或快速处理之现场防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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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如下: 1、做足安全措施,防止次生危险 2、尽量保留原始现场 3、及时正确固定证据 4、报警与自行协商或快速处理之现场防坑。
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大致分为六个步骤:1。首先,接受报告。接到当事人或他人的报案后,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二、现场处理。警安交警受理案件后,立即派人到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三、责任认定。交警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四、处罚裁决。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警告、罚款、吊销、吊销驾照或者拘留。五、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警部门召集双方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出具损害赔偿调解书。六、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警部门将终止调解,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过错直接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除斥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来承担。这种情形主要是鉴于机动车驾驶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垫付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这一规定主要是鉴于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或全部赔偿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致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为增加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的责任心,基于公序良俗和价值取向,也可责令其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三)替代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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