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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成立,除非施暴者认罪,否则需要证据。事过半年,证据难以保全,几近没有什么证据可言,即使报案,恐怕也难以入罪。再说,你们最后一次发生...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都可以,不过具体到强奸案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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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道内的精液不能证明就是强奸,它只能在其他证据能证明强奸的时候有效.因为强奸只能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行为"才构成.因此,判定是否强奸要从多方面考虑.比如双方认识程度、发生时间地点的特定、有无抓伤、衣服是否撕破、是否是上下级关系、等等。总之要保留“违背意志”的相关证据。
强奸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只要存在强奸事实,只需要报警,像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由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 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幼女未满14周岁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幼女阴道内的精斑,就是最好的证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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