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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
1、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以《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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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超限超载检查站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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