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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医...
(病历的保管、复制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以及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门(急)诊病历资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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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保密)医调委及其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调解协议履行)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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