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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午休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班主任是否可以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

2022-05-0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的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当事人时该校的学生,并且发生的地点时在学校里面。学校有责任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虽然,事情发生的时间是在午休时间,但这只能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对班主任而言具有同样影响。 从赔偿数额来说,1万元的要求没有依据,学校分担的比例在百分之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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