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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是相同的。 二、股东都有出资的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
一、原则上是相同的。 二、股东都有出资的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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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没什么的。实际生活中大股东利用控股权控制公司,暗中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在这种意义上,两者有不同的作用。公司大股东可以拥有公司的经营权,在股东会上拥有更多话语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则上没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大股东利用控股权控制公司,秘密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都有不同的作用。公司的大股东可以拥有公司的经营权,在股东大会上有更多的发言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与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成正比。《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和排斥,世界各国纷纷通过采取法律对策和司法实践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维持大股东与小股东权益之间的平衡,保护小股东权益,一般有如下几种对策: 一、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的表决救济)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世界各国对累积投票制度只局限于董事选举、还是董监合并,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有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进行合并选举比较恰当,如果不给小股东以制度救济,小股东就会丧失出任监事的机会。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所谓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事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大股东在多个公司持有股份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设立禁止性规定又可能导致公司丧失商业机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就可以与公司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利害关系的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是针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由于股份公司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时因参加股东会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参加,通过表决权集中授予委托人,对抗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对表决信托制度作了规定,但这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差。可参照外国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1)委托人需是股东或其律师,要用明示方式将表决权授予受托人;(2)签订信托条款协议,委托人将股票移交受托人,受托人向公司提交登记表册和信托协议书副本;(3)受托人尽善诚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能故意遗漏重要事实,也不能以获取私利出售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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