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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监理规划中明确。 2、对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的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明确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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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有什么责任”等相关法律知识。监理工作不管是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还是在其他领域都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经济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 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 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 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 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 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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