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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修改原有的离婚协议?

2025-01-06
离婚协议书正式生效之前,婚姻关系双方有自由随时对协议文本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的权利。但一旦该协议书正式生效,双方就需要严格遵守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和职责。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异议或后悔,就无法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会告知相关当事人,他们有权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选择前往公证机构对新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原有的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当事人确实属于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了合理的安排和处理。 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当事人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无法再行撤销或更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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