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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养老保险不予补发了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案件被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个体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规定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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