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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名册》以及鉴定人资格的变更、注销情况应当及时在人民检察院专线网以及机关内部刊物上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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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一)对被告人临时场听、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检察官培训机构应按照数量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高素质的检察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兼职教师从检察机关或其他实务部门和学术机构聘请,一般应具有高级检察官(法官、律师)资格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立全国检察教育师资库,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第二十六条完善师资培训机制。检察官培训机构应保证检察业务教师每年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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