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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控辩双方同意,简化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流程,降低人力、物力、诉讼成本,使刑事案件快速结案的一种...
以下情况不能适用: (1)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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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2、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这是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兜底性概括,比如还有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也不适用的。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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