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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因此,如果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出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因此,如果没有记载谁是被保证人的。那么就根据汇票是不是已经承兑来确定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银行,没有承兑的,被保证人就是出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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