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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7月3日入拘留所,则7月16日出来。理下:一、《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二、根据你所介绍情况,7月1日,2日应当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进行留置盘查的时间,留置盘查(两日)是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之规定,7月1日,2日应折抵行政拘留两日。综上一、二、三所述进行计算,则7月16日出来。
拘留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是对不够成犯罪的治安违法的处罚措施,最高15天,拘留时就明确天数。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前的刑事强制措施,最高37天,拘留时不明确天数。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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