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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刑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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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诉期之内的,按照所犯罪名处以刑罚。过了刑事追诉期、并且依法不追究的,不再追究。 虽然新罪是在上一次刑罚之前的取保候审期间犯的,但是,由于上一次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能以“数罪并罚”原则论处,只能就独立的罪名进行处理,因此需要运用“追诉时效”进行衡量,在追诉时效期内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并依法不应该追诉的,就不再追究。 《刑法》对刑事追诉期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离婚案件新情况、新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检查;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因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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