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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接驳转运,不得配备敞开式压缩、分拣等现场处置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清洁直运规范要求的比例,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功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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