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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放弃继承权的人本身就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须要在遗产被分配之前,公开声明放弃继承遗产,否则会被视为已经接受了遗产。 2、如果放弃继承权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遗产是死者生前决定赠与他的,那么,只要他不作出对遗产的任何声明或表示,两个月后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了这笔遗赠。反过来说,如果他想要得到这笔遗赠,则必须要在两个月之内声明愿意接受该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因为放弃继承权而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继承人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继承人应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诉讼中,继承人以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放弃继承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字。
这一条涉及到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中前提条件。放弃继承权要时间条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条件:明示;(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向其他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表达其意思。口头或书面)口头必须是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认定有效;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第三个条件就涉及第46条的规定。要求放弃不能引起法定义务的不能履行,如果放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无效。该条规定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理解这一条主要是对“法定义务”的理解: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造成;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大学、结婚等的专门费用。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在掌握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求,继承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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