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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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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有罪后,犯罪分子在监狱执行刑期,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根据监狱考核结果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减刑。减刑程序:1、监狱公布减刑条件;2、服刑人员书面申请并写出认罪悔罪书;3、分监区全体警察通过减刑人员名单,在分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监区;4、监区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名单,在监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案卷进行初审,不符合退回条件的。符合条件的监狱公示七天后,由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进行审查;六、向法院报告裁定。罚款、民事赔偿、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未履行的,未收取非法所得的,一般不予减刑。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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