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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收集借款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短信,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其他证人证言等,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他。起诉后如果因为找不到人,法院不能送达传票,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在公告到期后,可以请求法院缺席审理和判决。在判决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仍然找不到人的,法院可以做出中止执行裁定,待找到他时恢复执行。这样做就可以确保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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