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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当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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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的行为;(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七)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工会对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煤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煤矿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煤矿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煤矿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负责的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他原因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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