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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分两点: 一、如果患者系精神病病人,则就患者的自杀现象,医院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二、如患者属于其他病病人,则关键看您保留的病历资料,医院是否存在诊疗上的失误,(这个可做一个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在诊治方面没有违法违规的话,本案系患者自杀而亡,医院依法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果真如此,您也可与医院协商,如其愿意做一些精神补偿,那也未尝不可。
医患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医疗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实行挂号制度的医院里,病人在医院办理挂号,经医院受理挂号,从而成立医疗合同;不实行挂号的医院或诊所,一旦医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意思表示,即成立医疗合同关系。因此,作为消费者的患者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医院之间是一种自愿进入、人格独立而平等的契约关系。医患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医院对患者负有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通报病情、保护隐私等义务;而患者负有如实回答医生询问、遵守医疗规则、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的权利就是患者的义务,反之,患者的权利就是医院的义务。这种界定,既可以使医院得到合理的利益,又可以使患者得到应有的服务。谁违约都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使受损害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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