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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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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交警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特别程序中,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如果没有重大、疑难,这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简易程序,旨在极大值的追求诉讼的效益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合理配置诉讼资源,从而体现诉讼的社会价值。 1、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基层人民法庭,也包括人民法院审理个别案件临时组成的审判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或者巡回法庭,均不得使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辅之于相关可靠的证据。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清楚,勿需审判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定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权利、义务载体明确。权利的享有人,义务的履行人清楚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去综合分析判断,不需要在质证过程中耗费较大精力,而且双方当事人对谁是权利方,谁是义务方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分歧不大。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讼争的标的、是非、责任无原则性分歧。表现为陈述基本一致或接近,不需作大量工作澄清事实、消除分歧。争议不大还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额不是很大。上述三个条件在适用中互为关联,不可分割,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正确识别简单民事案件,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如果适用简易程序过简、过多、过滥势必影响办案质量。 3、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案件既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②已经按照普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发生了什么情况变化,都不得改为简易程序审理;③发还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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