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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复印件。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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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应当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期限存在缺陷,应当予以完善 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难予展开有效质证,对被告搞突袭 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期限过于偏袒原告与第三人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应当在收到起诉状10日内,而不是在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即可认定为举证不能,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即出现上述例外取证理由的(仅局限于这两种正当的理由),可将举证期限延长到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这说明,被告的举证期限局限在一审作出裁判之前,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则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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