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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等各方的质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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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机构监理工程质量,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第37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入工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部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部门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公司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检查。第38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能是上述参与单位的双方或多方。一旦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找出质量的原因,然后确定责任主体应对质量问题。例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和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具备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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