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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和第三人两人分别上诉,各自交上诉费。如果是一审共同被告的话可以一起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
被告不服一审然后上诉,二审及有关程序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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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将案件转移到二审法院(一个月左右)《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如果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查人民法院上诉,原审查人民法院应在3天内将上诉状连接到案件卷上,证据转移到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的复印件转移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上诉书后三天内将上诉书与案件相连,证据转移到一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书的复印件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文件,证据提出了3天以内的期限要求,但实际上由于一审法院的工作流程、人力调整、上下级法院协调等原因,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书后,3天以内几乎不能将文件转移到二审法院。实际情况下,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一个月左右整理文件,转移到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审查立案转移业务审判庭(十五日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的一些规定》第七条规定立案机构应在决定立案的三天内将案件文件转移到审判庭第八条规定: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第二天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印件》规定,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件的投递,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工作的,向审判庭投递案件资料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天内将案件资料投递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审判案件投递案件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第二十天不得超过五天。有权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上诉期限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天开始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因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推迟上诉期限,可在伤残消除后5天内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限届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二审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天。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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