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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在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就可以在上述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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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营业执照、许可证书等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相关权利,认为没有依法履行的; 6、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监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通常情形。一般说来,主要有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怕当被告、怕惹麻烦、怕得罪下级行政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等,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 (2)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理由不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Q主要有三种:督促受理、责令限期受理和直接受理。 (3)督促受理程序并非法定程序,而是可选择的程序,通过上级与下级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责令限期受理则是以责令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依据行政命令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动受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责令受理通知后应当直接转入受理程序。穷尽前两程序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则上级行政机关应考虑可以直接受理。 (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理由正当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诉给予答复。 (5)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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