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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给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或个人,用以提取现金和在特约商户进行购物、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在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展信用卡业务活动以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便时有发生。鉴于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构成犯罪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一般以诈骗罪论处。不过,信用卡诈骗犯罪与普通的财产诈骗犯罪虽然都归属于诈骗犯罪的范畴,但与普通诈骗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无论是在犯罪手段、行为方式、侵犯的客体还是在社会危害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第196条保留了这一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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