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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享有建议、查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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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规划许可。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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