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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指公证遗嘱吗?各地公证机构要求不同,您可以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财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明等)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
自己遗嘱在经过遗嘱公证后,可以成为公证遗嘱。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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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嫁人认为遗嘱作假,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法院并无权力撤销公证书,因此这份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2009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2/3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2005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一套【产证号:××】(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1/3份额。 2009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女,生于××年××月××日,居住××路××弄××弄××号××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2010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见证据四)。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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