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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则

2021-12-25
1、医疗费用;2、失业费用;3、陪护费;4、住院食品补贴;5、残疾生活补贴;6、残疾电器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鉴定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医疗费用,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失业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失业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食品补贴:不超过15年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计算。(6)残疾电器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电器的,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电器费用计算。(7)丧葬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用补贴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户籍所在地或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死者或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和无劳动能力为限。16岁以下的,支持16岁。16岁以上但无劳动能力的,支持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用: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10)住宿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证支付。(11)精神损害安慰: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用计算。造成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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