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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甲签欠乙的钱,要看甲是住什么地方,就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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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法律事实再次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所以如果起诉的内容一成不变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当然,还是那句话,如果新的内容又符合条件的话,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可以再起诉。
1、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双方如果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抗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民事诉讼再审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在有相关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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