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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银行存款、...
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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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三)洗钱;(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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