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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规定》实施效果的有效保障。找律师网解释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10年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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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要求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原载体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获取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的。
1、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能不能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获取行政复议卷宗 这个问题的由来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由此,大家展开了关于“行政程序中”的讨论。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程序中”就是行政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完结;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程序中”是对某种状态的描述,既包含了尚在进行中的行政程序,亦包含了曾经的行政程序。 相应的,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复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获取行政复议卷宗的,有的行政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目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行政复议卷宗。有的行政机关则会依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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