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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
1、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亦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2、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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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避免损失(损失包括自己和他人),或只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例如,甲家的墙是危墙,邻居乙出于好心加固。B的行为产生无因管理的债务。
1、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亦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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