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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⑧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情节,即达到了本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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